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7號
TNEV,110,南簡,7,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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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 告 呂亞帆
被 告 永長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永長盛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永長盛實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4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繳納 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 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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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長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