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7號
TNEV,110,南簡,7,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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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 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永長盛實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長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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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長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