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0年度,4號
TNEV,110,南小補,4,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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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世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09
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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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