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秋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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