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0年度,1號
TNEV,110,南小補,1,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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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榮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毓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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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