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滋棻之全體繼承人(真實姓名及人數均不
詳)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冠雄(下稱葉冠雄)積欠聲請人債 務未為清償,又葉冠雄為被繼承人葉滋棻(下稱葉滋棻)之 繼承人,而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 1)及同段90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此二筆房地以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均為葉滋棻之遺產,本應屬包括葉冠雄在 內之葉滋棻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詎系爭不動產已於民國95 年5月1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此登記下稱系爭分割繼承登 記),並登記為非葉冠雄之另一名葉滋棻之繼承人所有。此 舉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聲請調解,請求塗銷系爭分割 繼承登記,並改由葉滋棻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語。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塗銷系爭分割繼承登記後,改由葉滋棻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核其內容屬須由法院判決始得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而調解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 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與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 公法意思表示不同,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 以調解方式代之。故縱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亦不得據 以塗銷系爭分割繼承登記。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屬不 能調解者,應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