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859號
TNEV,109,南簡,1859,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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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5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葉峻任
葉素玉

葉孟欣
王予彤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葉峻任請求分 割其自被繼承人葉清吉所繼承之遺產,而依原告民國109年1 1月18日民事起訴補正狀之附表(見補字卷第33頁),其請 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葉清吉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葉峻任因 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原告主張被告葉 峻任之應繼分為4分之1,而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5,600元,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見補字卷第35頁),以此為計算基 準,系爭土地價值為123萬2,400元(計算式:面積395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1萬5,6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23萬2, 400元),葉峻任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0 萬8,1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 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1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種類 遺 產 內 容 權利範圍 價  額 依葉峻任應繼分比例1/4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 123萬2,400元 30萬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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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