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86號
上 訴 人 陳 幸
訴訟代理人 蔡月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
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
6,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