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593號
TNEV,109,南簡,1593,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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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王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向原告承租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房屋,租期1年。兩造訂 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自109年4月起即未給付租金,原告 催告未果,依房屋租賃契約書第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2 款、同條第2項第2款約定終止租約,並以本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作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到達被告。爰依民法第455條 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街000巷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 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3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 約、公證書、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應認原 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可信。是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租賃物騰空遷讓交還原告,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將系爭租賃物騰空遷讓交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 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7 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本件訴訟費 用確定為新臺幣5,5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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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