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送達處所:台南市○區○○路○段00號 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明倫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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