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71號
TPBA,110,訴,7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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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婕航國際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惟琮(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經被告於民國109年7 月21日以109年第10902833號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36萬元,並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 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為桃 園市○○區○○○路00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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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婕航國際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