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256號
TPBA,109,訴,256,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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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即
輔助參加人 劉美伶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
 金岳緯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劉美伶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 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第48條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59條至第61條、第63條至第67條之規定 ,於第44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 定:「(第1項)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 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第2項)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3項)駁回 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第61條規定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 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而 「駁回參加之裁定須依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60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故第三人之參加縱使就兩造 之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苟未經當事人聲請駁回, 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而為駁回其參加之裁定。」且有最高 法院43年台抗字第48號民事判例(依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 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 法院裁判相同)及與該判例意旨相同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 度裁字第149號裁定、101年度判字第375號判決可資參照。 準此,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聲請輔助參加,就其 聲請參加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 調查裁判;而應先將輔助參加書狀送達本案訴訟當事人(即



原、被告),再由訴訟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依同法第4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0條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駁回該輔助參加 。行政法院係在受理訴訟當事人之駁回參加之聲請後,始得 就第三人於所參加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調查裁判。 而於駁回裁定確定前,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 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僅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 ,不生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5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緣原告從事航空運輸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被告 所屬勞動檢查處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派員實施勞動條件檢查 ,發現原告未經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同意,即使 女性勞工即聲請人劉美伶於108年3月11日午後7時35分起至 翌晨6時7分出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案經 被告審查屬實,又原告係3年內第7次以上違反同一規定,被 告乃以108年5月30日府勞檢字第1080124811號裁處書,依同 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桃園市政府處理違 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8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 100萬元,並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請立即改善。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以其就本案訴訟 有利害關係,為輔助本案訴訟原告,於109年6月19日聲請參 加訴訟,經本院於109年6月2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56號裁定 駁回(下稱原裁定),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 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裁字第165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 發回本院更為裁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涉及聲請人於108年3月11日至12日 夜間提供勞務之適法性,如原告敗訴,則將衍生聲請人於上 揭時段提供勞務在私法上之適法性爭議,且聲請人未來得否 於夜間進行工作,亦涉及聲請人於職場成長機會及獲取較高 報酬之可能性,將影響聲請人職場發展前景等利害關係,爰 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四、查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訴訟參加狀送達本件原告及被告後 ,原告已陳稱其認本件訴訟結果,如原告敗訴,將衍生聲請 人於夜間提供勞務在私法上之適法性爭議,對聲請人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為維護聲請人權益,其同意聲請人輔助參加原 告之訴訟等語(本院卷第31頁、第39頁);被告則係陳稱其 雖認為聲請人就本件訴訟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認聲請人 對於本案爭點之釐清並無助益,但依輔助參加訴訟制度意旨 ,及本件如行使程序異議權將造成訴訟延滯之訴訟效率角度 考量,故被告不行使程序異議權等語(本院卷第39頁、第49



至50頁)。基上,本件當事人既均未對於本件聲請人聲請輔 助參加乙事向本院聲請駁回之,則本院即不復依職權調查聲 請人於所輔助參加原告之訴訟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輔助參加原告之訴訟,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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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