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教育訓練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70號
TPEV,110,北補,70,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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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0號
原 告 徐秀珠


訴訟代理人 徐儷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逢桂等間請求返還教育訓練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
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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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