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34號
TPEV,110,北補,34,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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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34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宣廷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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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