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8號
原 告 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孝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3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