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黃建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欽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4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