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鼎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敦仁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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