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0號
TPEV,110,北補,10,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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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瀚(原名:謝宗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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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