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8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湘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熙芝(即藍德民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1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