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2263號
TPEV,110,北簡,2263,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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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263號
原 告 王義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高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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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