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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153號
TPEV,110,北小,153,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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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毓慶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艾家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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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