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黃尉琮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則駁回本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共計7份) 2 聲請人本人之108年度綜合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 受扶養人黃德雄、郭鳳嬌、黃晨陽、黃晨昇之民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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