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鄭婕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蓮、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返還價金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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