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426號
TPEV,109,北補,2426,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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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陳品豪

陳玓
莊惟麟
陳筱捷
黃敏意
蔡宜臻

陳怡君

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解宛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
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
,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依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陳品豪 8,000元 1,000元 2 陳玓吟 8,000元 1,000元 3 莊惟麟 8,000元 1,000元 4 陳筱捷 8,000元 1,000元 5 黃敏意 8,000元 1,000元 6 蔡宜臻 8,000元 1,000元 7 陳怡君 8,000元 1,000元 8 解宛臻 8,000元 1,000元 合計 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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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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