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Schmidt, Anne-Sophie Maria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傅子育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