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963號
原 告 高雄市內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
訴訟代理人 田欣芸
洪輝煌
上列原告高雄市內門區農會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參仟貳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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