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0556號
TPEV,109,北簡,20556,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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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05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林芳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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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