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50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魏嘉慶
被 告 林峻棋(原名:林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