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律師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1959號
TPEV,109,北簡,11959,202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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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9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大慶

上列上訴人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常國俊間給付律師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
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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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