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訂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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