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北小字第524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瑞璇 梁文昀 被 告 簡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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