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伙食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4918號
TPEV,109,北小,4918,202101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918號
原 告 揚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慧君
訴訟代理人 郭汝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伙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4,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
揚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