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4257號
TPEV,109,北小,4257,2021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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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2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富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致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提出上訴聲明,應補正上訴
聲明。又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核其上訴
利益至多為9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或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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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