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2557號
TPEV,109,北小,2557,202101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557號
原 告 陳源芳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楊鎮綱律師
羅子倫律師
洪爾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報遺失者」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110年1月3日追加被告書狀中僅記載追加 被告「報遺失者(姓名不詳)」,惟未檢附此部分追加被告 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 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