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49號
TCBA,109,訴,49,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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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9號
110年1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蔡宗信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任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
日臺教法㈢字第10801056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 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確認 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 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為違法之訴訟,亦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原係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因原告原係臺中市神岡區 圳堵國民小學(下稱圳堵國小)校長,嗣經被告以原告有不 適任事實,以民國108年6月28日府授教小字第1080149551號 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自108年7月1日調離校長職務 並回任教師,應於業務交接完畢後,調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下稱臺中市教育局)服務,圳堵國小校長一職由他人接任 ,且原告嗣後又經另一調職處分改調至臺中市文山國小任教 。是原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然原處分如 經判決確認違法時,原告尚得以之為其他訴訟(如國家賠償 )之先決要件,應認其有確認利益。是原告於訴訟中變更訴 之聲明為:「確認原處分違法」,並經被告同意,本院亦認 為適當,依據首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程序上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
緣原告原係圳堵國小校長,聘期為106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 1日。嗣被告以原告經調查確有不適任之事實,以原處分通 知原告,自108年7月1日調離校長職務並回任教師,應於業 務交接完畢後,調用臺中市教育局服務。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遭決定駁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1.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將原告調離圳堵國小校長職 務並回任教師,已改變原告圳堵國小校長身分,自係行政處 分:
⑴按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48號判決略以:「公立學 校校長為行政職務,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公 立學校校長自屬公務員身分,主管機關依法遴任或解任校 長職務,因已達變更公務員身分之程度,自屬公法上之行 政處分,受處分人自得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救濟。被上訴人 依一般之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依 法並無不合。」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3月第1次庭長法官 聯席會議決議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書 意旨,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 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 定,向法院請求救濟。對教師之考核獎金、名譽、日後介 聘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均屬 侵害教師權益之具體措施。從而,教師因學校上開具體措 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自得以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之考核機關為 被告,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⑵被告以原處分將原告調離圳堵國小校長職務並回任教師, 且與本件相同案例之將公立學校校長免職或解任,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皆認係行政處分,則本件原處分既已改變原告 校長之身分,原告自得對原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揭示之比例原則及第9條揭示之 客觀性義務。被告固指稱圳堵國小前家長會及校內教職員陸 續向被告反映校務經營問題,由校內檢討措施、召開協調會 、組成調查小組等步驟輔導規勸原告改善,原告均未見改善 ,社區人士反彈強烈云云,惟查:
⑴原告校務經營究有何問題,領導方式究有何問題?被告又 採取何等「具體」建議輔導規勸原告?被告迄今無法具體 說明。原告自106年8月接任圳堵國小校長以來,辦學認真



,任內辦學績效斐然,戮力使學童五育均衡發展,並深得 107學年度家長會、家長、社區民眾之認同支持,被告稱 「社區人士」反彈強烈,如係指家長會長王韜翰、呂世池 2人,則應深究該2人如何能代表圳堵國小暨社區多數民意 ,其2人強烈杯葛原告之原因暨其合理性為何,斷不能以 少數人士強烈反彈,遽認原告有不適任而應予免除校長職 務之必要。
⑵臺中市國民小學校長教育推展協會(下稱:校長協會)就 本案曾致函被告表示:「如調查結果係屬行政溝通、領導 因素造成,則建請教育局遴聘榮獲校長領導卓越獎的現任 或退休校長1-2位組成輔導小組,並擔任輔導組長,每3個 月提出輔導成效報告,供教育局卓處。」且劉黛麗督學亦 向原告表示:「校長好,您的辦學認真,績效良好,有目 共睹。惟本案的重點是『與社區互動不佳』,造成校內外 關係緊張……所以局長殷切期盼您能積極修補,不要引來 地方民代帶給市府『非得要處理」的壓力……」另依附件 6可見訪談紀錄中賴春旭宋貴英徐瑞浡等人肯定原告 辦學之用心及努力,更認為原告係秉公處理校內有關事務 。然被告未依校長協會上開函文意旨先行輔導,反而在地 方民代政治壓力下,逕行拔除辦學認真績效良好之校長, 核被告所為顯非以最小侵害之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有違行 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之必要性原則。
⑶被告雖提出片段且遮蔽姓名之調查報告,然王韜翰、呂世 池2人曾多次以不實事項對原告提出檢舉,事務組長施敬 洲亦因涉及多年不法簽領拔河隊教師鐘點費乙事遭原告提 請臺中市教育局政風室處理,教師陳佩琪呂淑雯和施敬 洲組長的職務異動,則是透過106學年度呂世池等人干預 學校人事安排,向原告施壓要求安排特定職務,而顏含修 與劉又銓則是長期和紀碧珠王文津關係良好,渠等皆為 對原告有宿怨或不滿之人,其證詞已難期公允。被告以上 開人士為隨機抽訪對象,並以其對原告所為不利陳述,作 為原處分依據,顯然違背行政程序法第9條客觀性義務。 ⑷訴願決定雖泛稱被告係「隨機抽訪」相關人士進行訪談, 然並未進一步要求被告說明其「取樣方法」證明其訪談人 員確具取樣之隨機性,有調查未盡及失當之瑕疵。實則, 王韜翰、呂世池2人雖係前任家長會長,然並未擔任107學 年度家長會任何職務,欲了解原告辦學狀況及績效自應優 先訪談107學年度家長委員為當。縱使被告想了解原告106 學年度辦學狀況,亦不必然必須訪談上述2人,應自其他 較具客觀中立性之家長或家長委員中訪談為當。遑論,訴



願決定書所載被告認原告不適任之情節,既然主要發生於 107學年度,調查小組卻僅訪談107學年度家長委員2人( 宋貴英謝美雲謝美雲為原告之配偶,調查小組所詢問 題只側重原告是否介入家長會運作,完全不問原告辦學狀 況如何,且被告既然完全不採謝美雲所為有利原告之陳述 ,又何必浪費名額及時間去訪談她?),亦難謂無輕重失 衡及取樣偏差之瑕疵,故原處分據此偏差訪談對象及錯誤 的事實基礎上作成,違背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之客觀性 義務。
  ⑸原告任內校務經營如何,固然係可受公評之事項,然原告 究有無被告所指問題致影響學校運作及學生權益,被告作 為原告及圳堵國小之主管機關,自不應偏聽某一方之說詞 ,尤以訴外人陳佩琪(誣指原告撕公文、摔公文、拔除其 教務主任職務,但其實是陳佩琪主動賭氣對原告表示其無 意再兼教務主任)、施敬洲(多次於校內抽菸、於中午上 班時間喝酒,教育局訪談人員亦鄭重向其表示此種行為不 妥,已嚴重違反規定)、王韜翰(多次干涉圳堵國小校務 及人事運作,認為原告不夠尊重他,所以在社區發起反對 原告之聯署,並為本案之主要檢舉人)、呂世池(多次干 涉圳堵國小校務及人事運作,認為原告不夠尊重他,所以 在社區發起反對原告之聯署,並為本案之主要檢舉人)等 皆為因原告秉公執行職務或拒絕其關說而對原告心生怨懟 之人,豈能以渠等片面且嚴重背離事實之指控,遽認原告 有不適任校長之情事?而應傳喚其他與本件不具利害關係 之主任、老師、家長,以釐清檢舉人對原告之指控是否實 在,否則即有違行政程序法第9條揭示之客觀性義務。 ⑹實則,由被告所約詢下列證人之證詞,可知原告並無不適 任校長之情事:
A.由人事主任許淑惠證稱:「(那行政會議上校長跟處室 主任,在會議上的互動有沒有曾經有什麼樣的衝突?或 者你感覺到那個氛圍是不好的?)這上面倒是都沒有, 不管我們的晨會,或者一個月一次的校政會議,或者是 校務會議上其實都沒有……。」、「……那到第二案的 時候就請陳佩琪老師離席,因為他剛好也是我們那個的 委員,所以就請他暫時先離席,然後離席的時候,主席 就發言了嘛……他是轉述說他是希望所有委員參考一下 這個事件,然後就把學校粉專FB,他認為說他跟前面教 務主任沒有交接完成的這個事情……那講這個只是希望 能讓委員有一個參考……主席就說那是不是不記名投票 ……最後計票的結果,剛好他差一票就沒有上……這個



東西我們陳佩琪老師不願意把他就是管理權交給我們賴 春旭主任,希望我用書面跟我們陳佩琪老師通知說請他 把這個管理權交回來……。」、「……可是他(指原告 )又講說,這個東西代表學校,那他好像有看到有人用 這個多功能中心的網頁去別的地方比如說某一個人那邊 去按讚……那他會覺得不宜吧,因為事關學校的名譽, 校長還是代表學校……因為校長這樣子講,我聽完覺得 合理,所以我才會考慮是不是先去幫忙了解一下狀況… …。」、「……他(指陳佩琪)可能有不舒服有委屈的 地方,他可能會覺得說只是一個管理權的問題嘛,又不 是不能運作又不是不能編輯,為什麼一定要逼著我把管 理權交出去……可是校長的想法會覺得說,你這上面他 就是擺明著是圳堵國小暨多功能中心的網頁,他是代表 學校的啊,那萬一出事情的話,責任是我要扛啊……。 」(參被告於109年6月23日所提答辯三狀「附件3」, 第1-6頁),可知陳佩琪老師所以無法擔任圳堵國小推 薦之優良教師,係經遴選委員以不記名方式多數決後之 決定,原告並無刻意阻撓或打壓,反是陳佩琪老師有公 私不分、屢次抗命且不願交出圳堵國小暨多功能中心於 臉書之粉絲專頁管理權之情事。
B.由徐瑞浡老師證稱:「(你覺得校長在帶領學校的發展 上你自己印象最深刻的事情是什麼?)這個校長我覺得 他是一個,因為年輕嘛,他的一些想法會比較先進一點 ,會一直想把學校的學生一直往上提升……對一些科技 部分他比較想要一直發展……我覺得這麼多校長來,我 會覺得他算是一位很棒在教學辦學方面非常努力想要把 學校提升的校長……。」、「(校長在做一些決策的時 候,有時候他的決定,你會不會覺得很奇怪,或是比較 不符合……?)這點我就比較沒有感受到。」、「(有 勉強你嗎?)他沒有勉強……校長因為這樣被調走的話 ,對校長不公平,會被害死,也是真的努力,一直努力 想把我們帶上去……。」(參被告於109年6月23日所提 答辯三狀「附件3」,第27-28頁),可知徐瑞浡老師極 為肯定原告辦學的用心與努力,且認為原告於任內所為 決策並不會很奇怪,更認為如果因此將原告調走的話, 對原告不公平,會害死原告。
C.由教務主任賴春旭證稱:「(想了解狀況並就知道的情 況說明原委。)……我是覺得呂世池會長好像對校長 有些意見因為他質疑說是為什麼叫主任寫新聞稿……這 個問題如果是一個會長的高度應該是私底下問一下校長



他聽到了什麼……而不是他的口氣我自己聽的都不舒服 了……然後是陳佩琪主任有一次跟我說,我們呂世池會 長很討厭校長……那更後來的就是陳佩琪主任跟我和校 長之間的互動就有摩擦,那詳細的我要問他說我需不需 要幫忙,因為其實我們都是好朋友還有幼兒園主任,我 們甚至更之前我們都一起去王功活動,那我們也不樂見 這樣的發展。然後他就跟我說有一次不曉得為什麼事情 ,跟校長發生爭執並嗆說他要下主任,令他很care的是 校長竟然直接說好……。」、「……所以我用我的觀點 跟校長建議,那校長有聽了一下好,那可以做活動,可 是後來因為裁量權是校長,我就尊重校長決定……我都 跟同仁分享就是當事情的決定權是校長,我們就是尊重 ,我們做做看,有問題再檢討,可是後來演變的事情就 是很多就是都會帶情緒啊……可是後來她就寫了個簽呈 ……我也沒問過就蓋章,可是到校長那就沒有蓋章,說 很多東西都不是我們在協調的東西啦,因為她有加註一 些課程計畫應該怎麼怎麼樣……在吃飯的時候教學組長 很生氣,因為說校長撕陳佩琪主任的簽呈,我那時也納 悶了一下,想說我在場啊,我應該沒看到這個動作…… 我也想說很奇怪這個學校的負能量怎麼這麼強,我想也 不能冤枉校長,我就去找校長,我說那一天的簽呈你還 在嗎?還好校長還在,他就從那左側一堆資料拿出來給 我看,他只在上面畫了一個大概是打叉的意思啦……然 後我拿去給資訊組長(指蔡阜鋼)看……我說校長並沒 有撕這個東西,我想那邊不用那麼生氣……那其實我也 是深受其害啦,我回來接校務,暑假就有志工打給我, 你為什麼要接教務,那陳議濃主任也跟我說你不要接啦 ……。」、「……但是我覺得說學校的公事如果有私人 情感的交流,會一發不可收拾,所以呂世池會長就在暑 假學期末的時候,我正在學校澆水嘛,下班後他還找我 ……那他說我可以跟你談事情嗎?我說可以啊!他說以 前我有難的時候,陳佩琪主任很挺我……那現在她有難 的時候,你應該幫她發聲或是跟會長說,因為我間接聽 到他們對這些人事好像要做甚麼動作啦,我只跟他說其 實我們在一般的主管會議中,我們討論的都是正常程序 ,校長沒有偏袒哪一方……我沒辦法從耳朵聽到的話去 幫她做什麼發聲,該發聲的我自己會發聲,那我就跟會 長說其實學校的人事家長會不宜介入,這是校長的權責 ,我只是這樣跟他說,可是隔天我看到陳佩琪主任…… 她說聽說會長跟她說妳挺校長不挺她,我就有點傻眼…



…。」、「……後來就是發生臉書的問題,校長說現在 臉書是誰管?我說管理者是陳佩琪主任,我只是編輯者 我也沒辦法調動,那校長說這個管理應屬學校東西,應 該取回……那我跟他(指陳佩琪)校長希望這個東西可 以交接給我,她說她不要,她說請校長跟她說,我聽一 聽我不會再跟校長說,因為我覺得這個衝突會擴大…… 她就說反正就是對我有意見、不信任她、不要給她,那 我只跟她說其實這個應該歸公務這樣,我知道她可能情 緒還沒走出來我不想為難她……。」、「……那至於說 家長會這邊的我有附的資料,其實那一天去開協調會前 很多東西之前我就已經聽過了,對校長的質疑就是有人 建議他會不聽等等,我覺得有些東西是很主觀的,他沒 有講具體,可是他們在學校感情好是一回事,向他們透 過臉書來說校長這個部份,那我會覺得這樣就不對了, 就是說你喜不喜歡是一回事啊,但是對於人身的攻擊而 且這個是公開的部分會影響到別人,甚至有家長提到圳 堵參加的比賽冠亞軍十幾個,但這幾年都沒有,那我就 覺得很好奇,其實我們這幾年拔河隊的比賽每一項比賽 校長沒有擋過……。」、「……那後面的家長會的動作 就是我比較不能接受的,就是他們自己開車進來學校發 禮物……只是後來有一張發票開錯了,他們十幾萬的發 票送來,但是抬頭寫圳堵國小,校長就問我這一張發票 有沒有問題,我說應該就是抬頭的問題了,應該要開那 個家長會的統編,因為不是學校申購的物品,那後來就 有一群人跑來找校長,那我那邊有資料就說這件事有記 者打電話給我,好像準備要上新聞…校長知道他們要送 禮ok……沒想到我收到這個訊息的隔天我剛好在教室跟 老師聊天,突然下課的時候聽到呂世池會長在廣播, 請各班小朋友司令台前領禮物,我有點傻眼為什麼他可 以拿麥克風對全校廣播這樣。」、「(……比較理性, 對於私人情感的表述上也比較客觀,那有關您經歷這些 事件後,您覺得蔡校長未完的任期,是否有能力在這種 氛圍內可以再繼續經營學校,再繼續往前走嗎?)我曾 經跟校長討論過這個現況,我看到的是抹黑跟霸凌啦… …我只跟他們說我們不是為什麼,而是為一個制度…… 就有同事問我說不能好好坐下來談?我說當然可以啊, 可是如果談的方式是掐著你的脖子你要不要談?……我 覺得志工其實他們也不敢表態,他們也知道這樣的事一 直在社區裡發酵,他們知道不對…其實家長都說這幾年 的改變是ok的,他們不會覺得不好,只是不明白為什麼



外面要操作成這樣,沸沸揚揚的,我覺得應該是要找出 說這個平靜水池裡面到底是誰在丟石頭,我們要防範 的是丟石頭的人……未來我覺得如果蔡校長在,那未來 可以做的事情應該很多,因為我目前規劃積木教室的東 西到齊了,暑假就要動工了,那跟國教署申請96萬的部 分,也是陸續在採購了……。」、「(但是這部分其實 是校長專長,但在與行政主管跟老師的溝通是否妥當or 取得共識?)這個部份我是沒聽到有老師說過……只是 很好奇拔河隊依附在學校還是學校依附在拔河隊,我的 意思只是說希望不要逾越那條線,其實很多紛爭都是不 必的,而學生跟家長都聽說校長要把拔河隊廢掉,但是 我覺得很奇怪,都會透過言語大家互傳,營造出校長很 壞的形象。」、「(對於校長的情況,請問多數老師的 看法如何?)我的想法是多數老師不知道這情況,甚至 不知道外面在連署拉他下來,他們以為平靜下來就沒事 了……至於私下支持的人表態超過一半啦,有些人覺得 很誇張,也不敢講,怕被講成是校長派,我只是希望大 家能就事論事,好好地坐下來談,不要用這種手法,我 想他這幾年的付出也是有的,他只是不明白為何用這種 態度處理事情……。」、「(依上述情理法的敘述,請 問在發生這些事情後,為何校長還是無法與家長會形成 共識,並更陸續地有好幾件事爆發出衝突?)……家長 會有一定的功能與目的,我覺得有點在鬥爭的方式上其 實就是在傷害學校,我也不樂見,校長也沒犯過多嚴重 的事情,就以紮衣服方式,佩琪主任就很反對,其實校 長只是提出一個點,但是會有老師的社群或FB都會再討 論並罵校長,有些正義的老師也是覺得校長做得很好… …。」(參被告於109年6月23日所提答辯三狀「附件3 」,第37-42頁),可知原告擔任圳堵國小校長期間公 私分明,僅是因為在某些校務處理上與陳佩琪主任或「 前」家長會長的理念不一,就遭陳佩琪及前家長會長於 校內及社區發起杯葛並以不實之事項攻擊原告,陳佩琪 等人甚至完全不顧行政倫理於臉書或粉專等公開場域公 然對原告為誣衊及人身攻擊;惟儘管如此,原告仍獲多 數教師及現在家長會之支持,並無不適任圳堵國小校長 之情事。
D.由家長會長宋貴英證稱:「(請問在家長會組織的當中 ,過程中有遇到甚麼樣的困難、校務推動的困難、擔任 會長的角色及與社區間的互動觀察為何?)……沒感受 到在社區聽到的負面……在活動進行中的時候都會聽到



家長跑來跟我說,我們這一次的校長跟家委辦的還蠻好 的,有一些活動是以前沒有的……。」、「(那你都如 何幫校長說話?)我就說辦學啊,例如3D列印、積木教 室,因為在之前還沒上課前載小孩去市區上課,所以當 學校有的時候很開心。」、「(所以會長,這些聯署書 都是你自己寫的嗎?)我是寫好後,再給所有家委看一 遍,大家沒意見後再發出來。裡面反應的有些是社區民 眾、家長或圳堵家長。」、「(請問對於校長的觀點是 ?為何願意幫校長寫聯署書支持他?)其實我是被校長 的一句話感動啦,校長跟王會長說再選不出來,影響的 是校內400多個孩子,就是會影響到小孩權益,你忍心 嗎?我也是因為這樣才答應。」、「(那校長是否有協 助成立家長會的部分?)後來校長就說都交給我處理, 我都傻眼了,我都不知道家長會在幹嘛,到處問別人及 摸索……然後跟其他家長會交流。」、「(請問校長夫 人在開會中扮演什麼角色?)……在委員開會中都是不 講話、沒出聲音或坐在角落等,我到後來才知道他是校 長夫人。」(參被告於109年6月23日所提答辯三狀「附 件3」,第43-45頁),可知原告擔任圳堵國小校長期間 之家長會長宋貴英對於原告非常肯定,並自行發起聯署 以表示對原告之支持;且原告並未干涉該屆家委會之成 立或運作,儘管原告之配偶謝美雲女士亦獲選為家委, 但也非常低調的坐在角落,並未發言或主導家委會之運 作。
⑺準此,原告並無原處分所稱不適任圳堵國小校長之情事; 被告只看到有陳佩琪老師及前家長會長王韜翰等人於社區 發起杯葛及反對原告這樣的「結果」,卻沒有從根源去釐 清陳佩琪老師及前家長會長王韜翰等人這樣反對原告,背 後到底是本於甚麼樣的原因,並詳細調查陳佩琪老師及前 家長會長王韜翰所持理由到底是不是合乎事實(例如陳佩 琪到底是不是曾經主動跟原告說他不要再當教務主任並直 接在職務編排調查表上填「無兼任行政意願」,原告才免 去他行政職並讓他回去當教師?)、其理由是否正當(例 如王韜翰、呂世池多次干預校內人事運作,並拿抬頭錯誤 的發票強逼原告買單、或是陳佩琪拒絕交接圳堵國小暨多 功能中心粉絲專頁),即一概採信所有對原告有怨懟之人 之片面指控,對於許淑慧賴春旭宋貴英等與本案完全 沒有利害關係之人所為有利原告之陳述卻完全視若無睹, 故原處分顯有違行政程序法第9條揭示之客觀性義務,至 為灼然。




3.被告未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即以原處分解除原告校長乙職 ,已違背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
⑴查高中及國中小學校長一般係經由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後 遴選,故如校長有不適任情事,一般亦會經由校長遴選委 員會決議後解任;以桃園市陽明高中校長不適任案為例, 桃園市政府於108年11月12日成立校長成績考核小組,於 同年11月16日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作出不適任決議後,始 將陽明高中之校長解職。
⑵原告既經由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後任命,如被告認原告確 有不適任情事,亦應經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後方得解任, 否則對原告而言即屬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有違正當法律保 障。惟被告於108年7月1日逕行解除原告校長職務,嗣後 於108年7月17日方命原告補提陳述意見書,更從未召開任 何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原告是否確有不適任而應予解職, 原處分顯係對原告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4.原處分有「行政機關所為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不完全 之資訊」、「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顯有錯誤」 、「行政機關之判斷係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行政機 關之判斷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等行政法院 例外得審查判斷餘地之情事:
⑴原告並無原處分所稱不適任之事實,被告所為訪談及取樣 有所偏頗,已如前述,故原處分顯係出於「行政機關所為 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不完全之資訊」、「涵攝法律 概念時顯有錯誤」,行政法院例外得審查行政機關就不確 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
⑵由前述劉黛麗督學向原告所為表示,被告係在地方民代政 治壓力下,逕行拔除辦學認真及績效良好均有目共睹之校 長,「被告之判斷亦係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⑶被告未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逕以原處分解除原告校長乙 職,已違背平等原則,亦屬行政法院例外得審查判斷餘地 之情事。
5.原告並無原處分所稱不適任之事實,原處分認定事實既有重 大違誤而屬違法:
⑴無論被告或訴願決定均未具體指明107學年度圳堵國小家 長會成立程序有何違反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之規定。況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第1項)家長代表大 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30 日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1人為 主席。……(第2項)家長代表大會召開時,得邀請校長 、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可知國小校長於家長代表



大會原則上僅有列席之權,校長本身既非家長代表大會主 席,亦無權干涉家長代表如何選舉家長委員及家長會長, 更無權就家長會長選舉結果置喙。如前任家長會王韜翰、 呂世池會長認為107學年度家長會成立程序確有違法,渠 等自應依法向該管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而非要求原告以 校長身分代行法院職權,逕自認定家長會開會或議決程序 違法或要求原告介入協調(如果家長會成立確有違法,試 問要協調什麼?如果家長會成立一切合法,原告又要協調 什麼?),故被告或訴願決定認為原告「明知107學年度 家長會成立程序違法」,毫無任何憑據;而就其指摘原告 「加深新舊家長會對立與衝突,事後仍未積極溝通協調處 理」乙事,更係莫須有罪名。
⑵原告自106年8月接任校長以來,辦學認真績效斐然,儘管 圳堵國小學童人數僅接近500人,並非資源豐沛之大學校 ,然原告妥善應用有限資源,積極爭取各界補助辦理活動 ,創下拔河隊六連霸佳績(發展圳堵國小固有學校特色) ,更榮獲107學年度語文競賽分區(西屯區、西區、北區 )第5名、神岡區第1名、臺中市直笛團室內比賽前3名、 發明團隊臺灣選拔賽多項作品前3名、106學年和107學年 度臺中市教育行銷評比分別榮獲第3名、第4名和第2名( 全臺中市共有237所國小),凡此均可證原告任內戮力使 圳堵國小學童五育均衡發展;且家長因學校多元成長願意 讓孩子就讀圳堵國小,較少跨區,新生招生從原來66人增 加到76人,在少子化年代反而逆勢成長15%,益徵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所稱原告違背「發展學校特色」及「五育均衡 發展」之義務云云,實屬無理。
⑶由圳堵國小107學年度家長會長宋貴英出具之聲明書載明 :「自從上任以來,我們現任家長會長和校長一直在努力 做好教育,並關照顧弱勢孩童,也不斷辦親子活動……我 更是在社區聽到好多不實謠言,例如:……蔡校長是雙面 人,我看到的是一個很認真辦學的校長,並沒有看到另一 面,又何來的雙面人?……拔河事件:校長支持並關心每 個運動項目,比賽時也盡量到場加油,何來不關心拔河! 何來要解散拔河!蔡校長反對王韜翰續任事件:10/15當 天再次召開家長委員會,席間有王會長和7位新舊任委員 ,當日蔡校長及眾委員們本想推選王會長連任為107學年 度會長,蔡校長也屢次說明王會長,並數度說明,希望王 會長能夠連任……然王會長依然狠心堅決婉拒並離席…… 甲○○校長是一個很認真辦學的校長,並很用心地引進多 元學習的環境,諸多家長們也認同校長的教育理念並支持



校長……」,更有333位家長及民眾聯署支持並認同原告 之辦學理念,故原告辦學確實深受家長及社區民眾所認同 ,並無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所稱之不適任情事。原處分認定 事實既有重大違誤等語。
㈡聲明:確認原處分違法。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1.原告受調離校長職務回任教師之函文,係行政措施,非屬行 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⑴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 298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92號、100年度 裁字第974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2893號裁定意旨,須足 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 ,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得依 法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訴訟;如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 大過、記過處分、考績乙等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 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均屬公務人員之工作條件或管理 措施之處置,僅得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 自不許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⑵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 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 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 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司法院釋字 第308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 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 院解字第2986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 職。」本件原告行為時擔任校長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為公務人員,其受調離校長職務,回任教師之行政 措施,未改變其公職身分,非屬行政處分,僅得依法提起 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
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就不同主體救濟事項,是否得進行 行政訴訟救濟,多年來採漸進式處理,即隨時代演進,陸 續補充解釋不同主體得為行政訴訟救濟事項,而依司法院 釋字第736號解釋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3月份第1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現行教師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雖 不限於身分改變事項,惟本件原告受調離該校校長職務, 回任教師時,仍為校長職務身分,非教師職務身分,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本



件行政措施並未改變原告公職身分,非屬行政處分。 2.原告指稱其並無原處分所稱不適任之事實等節: ⑴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此為行政裁量權 ,然行政機關依行政裁量權為行政決定、處分時,並非完 全放任而無限制,通常行政機關仍然遵守下列之限制:1 .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即行政機關之決定不能違背法律 規定。2.不得違背公平原則,亦即行政機關遇到相同事物 時,應為相同之決定,不得有差別待遇。3.不得違背法律 保留原則,即行政裁量權若是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時,不 得違反授權之目的與授權之範圍。4.除了上述限制外,行 政機關尚須遵守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等。而法規所以在法律效果的選擇上授予行政機關裁量範 圍,乃因符合同一法律構成要件的社會事實,存在著不同 的情節,如一律賦予相同的法律效果,可能違反實質平等 及比例原則,故行政機關於行使裁量權時本應分辨不同的 情節,在法定範圍內選擇適當的法律效果;如不區分個案 情節之輕重,一律裁處相同程度的法律效果,或未查明其 情節之優劣,即核給最寬或最苛的法律利益,自不符合法 規授權之目的,而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至於不確定法律 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僅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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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