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69號
TCEV,110,中補,69,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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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貞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汶莉、吳偉峰、CHUNG TEING HAU、洪益勝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83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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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