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62號
TCEV,110,中補,62,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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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瑞仁律師即
  唐萬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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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