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0號
原 告 范愛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委
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繕本,茲
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
其證物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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