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9號
原 告 魏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健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