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號
原 告 武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
帳號申設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