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86號
TCEV,110,中補,386,202101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翊宸林秉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