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81號
TCEV,110,中補,38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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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陳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金輝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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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