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1號
TCEV,110,中補,31,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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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號
原   告 林進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振麟即振新
  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0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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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