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號
原 告 林進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振麟即振新
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0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