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56號
TCEV,110,中補,256,2021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郭瑋婷 
訴訟代理人 朱乾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宗賢、蔡淑
  卿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5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