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96號
TCEV,110,中補,196,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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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劉建昇 


被   告 柯盛璟即柯彥鴻即柯建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聲明第
一項之iPhone 7手機,目前市價未逾10,000元,本件以10,000元
核定之,併計聲明第二項請求之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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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