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57號
TCEV,110,中補,157,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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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許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麗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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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