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許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麗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