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354號
TCEV,110,中小,354,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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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54號
原   告 盧俊嘉 
被   告 李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鎮○○路00號6樓之2,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 所陳之情節,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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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