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666號
TCEV,109,中簡,3666,20210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6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宏智 
被   告 林楷紘即展紘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計算,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向原告申貸營運週轉金 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償還方式為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至110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利息,自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 月指標利率(現為0.84%)加計百分之1.005機動計息(即合 計為1.845%),被告應按期繳付本息,倘遲延1期未為繳納 ,即視同全部到期,除應繳納尚欠本金及加計遲延利息外, 並應加計自本金到期日及利息應繳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9年9月26日起即未履約 攤還本息,尚欠本金46萬7398元未為清償,屢經催告迄未給



付,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未償債務,為此爰依借貸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查原告就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 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準此,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5,070元(裁判費5,07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