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552號
TCEV,109,中簡,3552,20210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552號
原   告 翁女君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翁裕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建物全部騰空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父親翁裕旺為被告胞弟,原告與被告為伯姪 關係,嗣原告父親於民國92年10月11日晚間8時許,駕車搭 載原告、原告母親及弟弟時,遭酒後駕車之人開車撞到,致 原告父親、母親及弟弟因傷重不治死亡。原告父親死亡後, 遺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 63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下稱系爭房屋),由原告單獨繼承。而原告於92年10月11 日事故發生時,年約5歲,原由原告祖母單翁黃秀英擔任原 告之親權人並同住在系爭房屋,其後改由原告祖父翁石盛擔 任原告親權人,原告並遷至祖父位於臺中市○○區○○巷0 弄0號之住處,與祖父、被告同住,迄至原告高中始搬離互 愛巷住處。因被告於原告就讀國中時,與原告祖父吵架,遭 原告祖父趕出家門後,即擅自遷至系爭房屋居住、無權占有 系爭房屋,原告成年後,多次請求被告搬離,且委請律師發 函通知,被告均不置理,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全部騰空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建物全 部騰空返還原告。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無意見,原告既請求返還系爭房 屋,就還給原告,權狀前已返還給被告,對本案為認諾之表 示等語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倘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 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應以認



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本件被告於110年1月28日本 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認諾原告之主張等情,業經記明 筆錄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之被告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