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488號
TCEV,109,中簡,2488,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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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英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研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研慎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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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